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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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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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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毕业论文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吕韵菁摘要:近年来刑法轻刑主义要求不断上升,民众对于刑法的关注也不断上升,特别是在一些案件中,民众对于司法量刑的意见较大,例如贾敬龙射杀何建华案件、于欢刺死辱母者聚,尽管有媒体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在案件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是需要思考的,就是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如何把握。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写被害人过错的定义、分类,特点等基本定义和要求,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被害人过错的内容进行分析,对本文的研究意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通过我国与域外立法的对比,分析我国的立法中的不足和需要借鉴的地方,最后结合上文的内容分析,提出立法和司法上的合理化建议,倡导被害人过错的立法化和司法化。近年来刑法轻刑主义要求不断上升,民众对于刑法的关注也不断上升,特别是在一些案件中,民众对于司法量刑的意见较大,例如贾敬龙射杀何建华案件中,多名教授呼吁刀下留人,在该案中受害人何建华系北高营村村长,在本村拆迁过程中与贾敬龙发生矛盾,期间贾敬龙受到地痞流氓的恐吓和威吓,并且强制拆除了贾敬龙的房屋,最终贾敬龙走向了犯罪道路,用钉枪射杀何建华。最终贾敬龙被判处死刑,引发舆论哗然,在一定意义上,贾敬龙是一个受害者,其房屋遭受强拆,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下选择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博得了很多网民的同情,以及法学教授的支持。另一个案件为新近发生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中,于欢母亲通过高利贷借款100万,2016年4月14日十余人到借款者的公司追讨货款,通过未遂、辱骂等手段进行骚扰恐吓,在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没有妥善处理的情况下离开于欢和他母亲所在的接待室,最终接待室发生了惨案,于欢在激烈刺激下用水果刀刺死了一人,重伤两人,一人轻伤,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媒体运作下引发网友愤慨。这两个案例中行凶者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且缺乏救济的情形下行凶。从一定角度上讲其都毫无疑问的触犯了刑法,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应该受到极刑的处罚,但是民众对此很难接受,案件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学专业人士的关注,如何实现法律正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实现法律与人情的平衡,从未法律人关注的重点,如果受害人过错仅作为一种案件情节来判定,法官不能有效的自由裁量,导致案件的判决超出一般人的预期,引发社会舆论的不满。加强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法律化研究,通过立法化、司法化的形式肯定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地位,实现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同时,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能够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满足形式法律与民众情感的统一。一、被害人过错理论概述(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被害人过错是指刑事犯罪中,受害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某种过错,是一种在责任1江苏警官学院毕业论文在刑事领域的分配行为。被害人作为受害主体,一般来说本身就是弱势一方,存在重点大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也有部分案件中,反而犯罪行为人存在弱势性,其犯罪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犯罪学以研究犯罪起源和犯罪的因素为对象,更多的目的在于减少犯罪、降低犯罪率,例如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贪小便宜心理、以及缺乏社会警惕性的社会弱点是一种受害人的过错,其直接造成了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但是受害人的贪婪性和无知性属于社会和人类的一种共性,不能作为以此降低犯罪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另一方面,研究被害人过错应该与被害人主观故意造成因果关系断裂区分开来,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犯罪结果的加重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不是因为主观故意导致因果关系断裂。例如在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中,受害人如果处于特定的目的,故意造成伤害的出现,这种伤害本来不应该发生,实质是受害人自己积极促成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也就认为切断了受害人受伤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就不成立了,而这里被害人的行为也能被称之为过错,但是并不是我们要研究的被害人过错,我国所研究的是以减轻被害人行为不能造成案件定性的否定。我国现阶段没有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定性做出规定,但是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其必然不会对案件的定性和犯罪的成立构成影响,只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这样理解被害人过错时应该是被害人过错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责任产生影响的这一种过错行为。(二)被害人过错的种类我们研究是被害人过错是对犯罪量刑中的过错行为,对于其种类的划分更多的是从程度上进行区分。首先是根据被害人过错违反的内容,可以分为被害人违反刑法的过错、被害人违法民事领域规则的过错、被害人违反公序良俗的过错。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如果受害人正在实施一项犯罪,而故意伤害实施人因为处于正义,或者自卫行为致使该人受到轻伤以上伤害,此时犯罪行为人的过错是对刑事法律的违反,具有重大的过错,犯罪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具有免除罪责,也不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从而在原有量刑幅度内减轻刑罚。而如果受害人仅仅是违反了民事规则,例如受害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支付,劳动者因为情绪激动将其打成轻伤,此时就属于违反了民事领域规则。而如果受害人与他人妻子通奸,他人知道后将其打伤,此时受害人违背的仅仅是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根据过错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事前过错、事中过错、以及事后过错。事前过错包括了受害人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前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例如上文中的通奸行为,受害人存在事前的过错,造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事中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过错。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同样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原因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后过错则例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受害人没有及时的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二、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依据(一)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2江苏警官学院毕业论文对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较为丰富。学界对于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主要包括了互动理论、责任分担理论、社会遣责降低理论三种。互动理论从犯罪产生进行了阐述,在社会中,当一定的关系、矛盾变得不可调和时,就会产生社会关系的异常形态,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人,对于一般犯罪而言,这种互动是单向的,包括了“犯罪动因一一犯罪人一一犯罪行为一一应受处罚”,但是被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加入,导致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原来的逻辑结构发生变化,犯罪动因的产生是由于被害人过错,或者犯罪结果互动理论强调犯罪动因与犯罪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三种互动,改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责任分担理论更多的是将民法的责任自负的理论移植到了刑法领域。该理论认为,当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法益损害的结果将由两个方面构成,即被害人过错和犯罪行为人过错。既然双方都负有责任,那么法益侵犯的责任就不应该由犯罪行为人单方面进行承担。而是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分别负担,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法中,法益的受损是受害人一方付出的责任,而相应的犯罪行为人应当为其责任范围内的法益侵犯承担刑罚责任。责任分担原则是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责任方面入手,要求受害人对权益损失承担责任,进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责任。社会谴责性降低理论认为刑罚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社会对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的一种评价,因此也就存在了评价一个人及其行为时,不能仅仅是评价单方面的,也要从事件的总体出发,全面的看待问题,只有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此时被害人的挑衅行为、侵害行为等可以有效的在评价中降低我们对犯罪行为人的谴责,社会有自然的道德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可以让我们正确的确认法律是否对某些犯罪行为的统一谴责降低。(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意义被害人过错的确认除了法学理论上的支持以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肯定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地位,首先有利于公平正义在社会中的实现,刑法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自然人、法人、社会、国家权益不受侵犯,而被害人过错而造成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我救济尽管不为法律所采纳,但是并不影响其在实现公平正义上的性质,因此,在法律和司法中加强被害人过错的应用具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第二,肯定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地位,有利于稳定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无论是在贾敬龙案还是于欢案中,都显现了我国公安部门社会救济上的不足,导致一种私立权益救济,其都引发了社会对刑罚的强烈质疑,而很难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减轻责任的条款,无论是贾敬龙案中自首的主张,还是于欢案中的防卫过当,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勉强性,只有确认了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很好的实现这种社会要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第三,肯定被害人过错在刑罚中的作用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打击黑恶势力,现阶段黑恶势力呈现越来越呈现行为手段隐蔽化的特点,其黑恶行为往往以一定的合法行为为外衣,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采用的手段也往往是一些轻微的行政治安案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治理困难,警方在对待地方黑恶势力时,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导致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猖獗,加入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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