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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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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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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毕业论文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郭可歆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所以在13年国家对于相关刑法规定进行了一次完善,使得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处理上有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相关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虽然这次改进有所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缺乏一定的具体性。本文对该规则目前在我国的造用缺陷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做法。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陷:建议随着赵作海案、张姓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被媒体曝光之后,“非法证据”这个名词逐渐走入公众视野,被人们所熟知。“非法证据”指的是不符合法律条文中对于相关的证据等方面的标准,但是被当作是证据来处理的材料。根据本文撰写的实际需要,结合分析的重点,本文主要是对于侦查人员在相关的方面所得证据。为了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相关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国家也在相关的方面积极进行努力,主要是对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的与法律有关的部门的关注度和检查力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之间的相关方面所面临的情况差别不大,主要是因为在相关的执法过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对于这些活动的限制要做好保证和监督。针对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要做好相关方面的处理和监督,对于证据的采集和鉴定等方面的问题要做好相关体系上的完普,保证相关的制度能够比较完善,保障工作人员在实际的活动中能够更加规范和高效地完成任务,减少相关过程中因为实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本文的研究实际就是根据当前的证据采集和管理体系上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相关方面的缺陷,保证自身的发展能够健康进行,结合这些以及自身的研究给出了一些比较合理化的建议。一、适用缺陷1,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范甫较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在建国这将近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在经济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很快,但是法律和司法等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的,主要是因为体制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就当前的司法实际而言,在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司法事务中很少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使得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狭1江苏警官学院毕业论文窄的,就这一问题,我们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由于我国处在特殊的发展时期,所以在刑事案件的种类上存在很大的独特性,主要是贪污和毒品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是有很大的确定性的,所以对于相关的证据的依赖是很强的,在其他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相关的证据并不需要那么确切和完善,这是相关规则使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由于当前的社会现状和案件辩护的过程中,对于相关证据的处理需要不需要严格的固定,这是因为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对于相关的案件审理程序和规范上要求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审讯过程的要求也是不够严格的,这就导致了在相关人员的审讯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使得很多人在违背自身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相关的签字和画押。这就使得对于相关的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变得十分重要,这样就能保证上述情况发生的数量逐渐减少,保证相关的案件审理和处理证据的流程上更加合理和规范。2.法院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具体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种:第一种,在被告人对于当前的法院处理结果不够满意,认为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时候就会有辩护人对于当前的犯罪证据提出申请要求使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于相关的证据进行排查,保障自身的实际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这种情况的处理也是十分简单的,主要是对于提出证据的那方,只要能够有相关的实际材料证明自己的证据是合乎法律的就可以了。在实际的情况中,提出证据的那一方一般都会对于这方面进行比较完善的准备。但是这种准备也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因为证据的证明也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首先这个证明是不能有控诉方自己进行证明的,必须要由第三个无关方通过相关的实际证据进行说明,才能保证相关的法律效力。第二种,辩方提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法官通常会认为辩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国但对于为何证据不足,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不做说明或仅做很笼统的说明:第三种,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对于证据的可靠性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法院并没有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这就需要对于案件进行二审,如果经过确定确实存在问题,那么就会进行重新审理,保障被控诉的那一方能够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存疑,其通常也不会主动展开调查,反而会把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通常会进行简单的“重新调查”,并在所谓的“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次做出和原审判决一样的认定。根据上面的论述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的得到一些比较深入的分析结论,这主要是因为,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证据的验证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控诉方对于非法证据等方面的涉及权力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法院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任然采用的是中立的态度,这对于被控诉的那一方的实际权益的保障是很不合理的。针对针对上所陈瑞华.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法商研究.2015.(1).6467.2江苏警官学院毕业论文述的最后一种情况,法院对于相关的证据的合法性的考察没有做到比较完善和合理,使得在这方面的问一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问题是原一审法院很有可能仍会对有关问题置之不理并做出和原审判决一样的判定。而就算原一审法院在重新的判决中降低了刑罚幅度,其通常也不会承认其降低刑罚幅度是与辩方已掌握能证明执法人员确系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有关系。3.传统司法体制与司法观念的障碍“虽然三个国家权力机关都有各自独立的运行程序,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三者主要还是需要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发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作用。在之前的相关体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各个部门之间联系和作用太过密切,使得相应的问题处理上存在很大的不明确性,只有配合没有制约,而“相互制约”的作用几乎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公、检、法三机关具有相同的利益,他们都是国家的相关实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联合也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的,因为这么多的权益部门会对于被控者的相关方面的分析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放大了一些不合理的部分。国家对于公安部门的相关权力和处理体制的相关方面也是存在很大的不不合理性的,因为公安部门主要是对于证据的采集和相关的案件信息的收取,他们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使得在相关的问题的处理手段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对于证据的排除原则的应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受到我国的发展历程和人们的相关心理的影响使得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也是有很大的不合理性的,因为这是观念上的问题,很难改变。这些实际特点主要可以概括为客观、严格。因为在人们的中,法律必须是严格的。因此导致执法人员往往无法接受为追求程序正义而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导致无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其认为这样必然会使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导致犯罪率上升,从而自然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了抵触心理。而且我国在刑事领域内一直盛行着“命案必破”的口号,国家在对司法机关进行考核时也一直将“破案率”作为评价其工作好坏的硬性指标,导致在实际的案件侦破过程中,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案件操作手段的应用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相关问题的确定上也有很大的不规范性。4.相关程序启动较为困难通过对我们国家各个法院工作的状态可以发现,目前我们国家很多法院在对一些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在对一些法院办理程序进行启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够及时的对程序进行启动,导致法院对案件处理的效率很低。所以说为了保证每一个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基本权利,保证法院对案件处理的效率提高,我们国家法院应该积极对内部制度进行改进,争取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启动一些利于案件处理的程序,更好的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效率。四边悲亮.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2.(1).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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