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毕业论文法学法律-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
免费论文模板

文档

54945

关注

1

好评

0
DOCX

法律-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

阅读 524 下载 0 大小 22.87K 总页数 0 页 2026-01-26 分享
价格:免费文档
下载文档
/ 0
全屏查看
法律-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
还有 0 页未读 ,您可以 继续阅读 或 下载文档
1、本文档共计 0 页,下载后文档不带水印,支持完整阅读内容或进行编辑。
2、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4、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论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摘要:通过对现行劳动法的分析,我们发现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我国的劳动法并不能全面的将劳动者的利益纳为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内,劳动法的真实效应也未能充分得到发挥,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劳动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常常因为不能清楚区分强制性规范、公共政策条款、自我限定规范的界限因而出现了混用的现象。想要解决这一问题,理清劳动者与劳动者权利的关系就必须充分分析劳动法体系系统,深刻认识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从这一角度出发,本篇文章首先从概念上对强制性规范概念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劳动法上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做出了解释,旨在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增强劳动法的适用性做出贡献。关键词:劳动法自我限定规范强制性规范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labor law,we found that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law,China's labor law is not comprehensiveto the interests of workers into scope of mandatory norms,the real effectof the labor law also failed to fully play,the main reason is that China'slabor law in the process of actual use often because they can not clearlydistinguish the mandatory norms and public policy terms,self limitingboundaries resulting in mixed phenomenon.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system of labor law system and understandthe meaning of mandatory norms.From this perspective,this article firstfrom the concept of mandatory norms concept are analyzed,then thenecessity of labor law on mandatory rules are analyzed and explained tothe mandatory norms of the labor law,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is to clear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labor law to makecontribution.Key words:Labor Law self limitation mandatory norm一般来说,法律是公平的,但是实际上经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着不平等的劳务关系,由于经营单位的资本投入容易造成劳动者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要想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尊严和权益,不能把他们在同一个水平上进行保护,必须侧重于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一、强制性规范概念分析《法律使用法》中对“强制性规定”这个词语做出过解释,即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当法律出现冲突的情况时,国家实体法律是能够进行直接使用的,不受法院地国选法规则的影响。强制性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具有绝对性和约束性两大特点。区域政治之间的诉求活动需要依靠强制性规范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国际法律中强制性规范扮演则十分重要的角色。20世纪时,福勋·弗朗西斯卡基斯关于强制性规定发表过这一观点,他认为在国际上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强制性法规的适用性取决于实体法规的内容是什么。它的观点让人们认识到强制性规范存在的问题,即在适用过程中的二元化问题。二元化问题的具体含义是在国际间的法律冲突时,准则法的适用选择标准要依据链接因素为中心:对于不一般的例外适用,强制性法规才能在国家利益的诉求活动中发挥作用。近年来,人们对强制化规范的了解越来越深刻,在二元化问题的基础上也渐渐发现强制性规范其实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立法机关考虑到的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是在经济地位中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我国的《劳动法》中对这方面内容也有所体现。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其实就是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以进一步体现实体法和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一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与否直接关系着与之相关的国家政策是否面临威胁。二、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分析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思想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概述了英国劳动法从初期建立到后期逐渐成熟的过程,马克思认为劳动法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并对国家的资本自由和劳动资源起到了调整作用,同时肯定了劳动法的建立时一个艰巨的过程,也肯定了劳动法在社会关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强制性规范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一)劳动法上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必要性分析目前,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基本上都将劳动法中的基准法内容给予了明确的阐述,同时借以劳动法为基础将雇佣契约的进一步发展成熟。劳动合同是说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资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属于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的人格和经济两方面因素在劳动合同中都存在很强的从属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者的实施劳动的场地和劳动合同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具有属地性特点,这也是致使现在以劳工工作地作为劳动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客观连接点概率最高的原因,但这种准据法选择方式虽然就目前情况看在国际上很多国家法律中都被适用,但其选择的适用性会受到外界比较的影响。这种依据劳动者工作地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自体选择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弹性选择方法的提出提供了基础,20世纪中期,各个学派和法律学说层出不穷,包括较佳法律论、规则学说、法律学说等,这些学说都涉及弹性选法理论并且都提倡法官在判断法律实体规则的适用性时应当参考个案并以其作为考量结果。也就是说,决定劳动关系的适用性法律时应当注重规则的内容,将法律所进行保护的内容和效果作为参考标准,从而达到全面落实劳动法极其相关附属法律的目的。但是这种方法看似没有问题,其实在实际落实中存在很强的主观性,论其可预知性和明确定位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就劳动法而言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全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充分保障。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强制性规范才能得以适用,这是自体选择法本身的局限性和强制规范的特点所自带的属性决定的,在此基础之上强制性规范在劳动法上的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二)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1.《法律适用法》推行前,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认定:目前我国的《法律适用法》还没有进行全面推行,相关司法机构涉及实际实务处理时未能对劳动法中强制性规范做出正确而又统一的认识,有时还会产生比较极端的观点看法,比如,由于劳动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人就错误的认为其全部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也就是说,认为当事人的合意不会影响法律条规的适用性。与此同时,还有部分人将雇主和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意思自治的表
文档评分
    请如实的对该文档进行评分
  • 0
发表评论
返回顶部

问题、需求、建议

扫码添加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