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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9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经济与法学系法学专业124092013028潘奕乾指导教师常琳【摘要】民间借贷作为在我国存在近3000年历史的一种经济现象,有着其广泛的社会影响性。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个体户及中小企业等为了适应时代快节奏的发展,摒弃以往程序多、速度慢的商业银行借贷,转而选择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但由于监管不到位、手续不规范、资金用途不合法等问题直接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因而大大地拖着我国经济的后。这篇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什么是民间借贷:2.民间借贷相关法律:3.民间借贷的现况:4.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风险。【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风险防范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体制、政策和立法等问题,其早期发展一直处于受抑制状态。直到2003年以后,这种受抑制状态才慢慢解除,也正由于此,我国民间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日趋增大,期间产生的各种状况也接睡而至,特别是由民间借贷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所以,我们国家和政府都很看重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仅靠这些少量的规定并不能解决日益繁杂的民间借贷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系统地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有效解决一些法不能及或无法可依的民间借贷问题。一、民间借贷概述所谓民间借贷指的是,一些社会上的机构或者个人自发的成立的一些借贷机构或者是相关组织,这种借贷机构不是正式的或者拿到国家机关单位批准的机构。国内有许多学者近年来都多对民间借贷的定义都进行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但是由于各学者论证研究的角度或出发点不同,所以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也各有差异。我们国家很多科学家都持续在研究这方面的理论,也有几种不一样的说法:狭义的民间借贷说法。狭义的民间借贷行业是指尚未拿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就自己向别人供给贷款,并签订双方的协议,这种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这种行为之中,出借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或其他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限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四。广义的民间借贷说与狭义说的观点不同,持这一学说的学者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做了扩大,他们认为只要不是国家的批准的贷款机构都是民间借贷机构,广义的民间借贷说法同样是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还相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且货款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综合上述两种学说可以看出,广义和狭义的民间借贷主要以借贷主体为划分标准。对于借贷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之外的其他机构,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发生有关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即符合广义民间借贷说的主体标准(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的属性应归为民事性质的法律行为。我们国家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在借贷双方签订了借贷协议以后才生效的,这种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非常满足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一旦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法律就会对其加以保护2.民间借贷是合同行为。只有在借贷双方具有民事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借贷合同才能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3.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具体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应具有这样的特点:物品是出借人的,出借人有权管理或者是出售该物品。如果出借人无权处分该标的物,则该借贷合同可能会因标的物瑕疵而无效,从而失去法律的保护。4.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的确定是在贷款人把相关的物品或者财物交到借款人手里以后,而不是在双方签订相关的借贷协议以后,这一点是要明确的。5.借贷双方应当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该借贷是否有偿。如果贷款人贷给借款人财物或者是相关标的物的时候需要借款人缴纳一定的利息,那么这一个事项就必须在借贷合同中间明确指出。如果借贷合同中没有相关的事项,但是贷款人强烈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可申清法律援助。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利率高低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否则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与联系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向他人借款、签订借款协议或借贷合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1.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多与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非法集资主要是利用吸收的资金房贷牟利,是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2.对象不同民间借贷关系多数发生于亲戚、朋友、熟悉或者认识的人之间,借款人与出借人基于双方拥有足够的信任度的基础之上,往往有较浓的人情味:非法集资一般是向社会公开借款。其借款对象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范围颇广,且出借人往往是出于获取的心理而出借款项。3.危害结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当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其承担的也仅仅是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我国的非法筹集资金这种行为才是最严重的。不同于民间借贷的一般民事违法性,非法集资是上升到刑事犯罪的法律问题,其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影响着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存款人的利益都造成极大的损害,最终将会导致国民经济负增长,甚至引起社会混乱,这也是刑法将其入罪的重要因素。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1.资金总量增大。根据大量的统计数据,我们国家在21世纪初期,民间借贷的金额就己经达到了七千五百亿左右,到了近两年来,这个数据已经增长了好几倍,达到了几万个亿的金额,增长速度及其迅速。2.单笔借贷金额增大。我国人民法院里面审判的一宗案件里,有一年的民间借贷违法涉案金额己经过亿,是过去的十年里前所未有的。(二)民间借贷主体的转变1.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起源,是放贷人和借贷人基于资金融通的合意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做了如下相关规定,其内容为:如果一个公民向企业进行了贷款,而且他们签订了相关的借贷协议,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也是民间借贷。回3.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公司和另一个公司之间也市场会发生借贷的现象,但是相比公民之间的借贷活动来说,他们的借贷金额较大,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同时,企业间借贷又有借贷主体更加复杂、借2贷形式更加多样、借贷具有特殊性等特征0。(三)资金的用途多元化在我国1980年到1990年这段时期,人们生存在处于一种吃不饱穿不暖的状态下,那时候的人们主要是为吃穿而发愁,所以滋生了民间借贷事业的兴起,民间借贷也主要服务于老百姓。(四)民间借贷由单一简单向多重复杂的发展以往的民间借贷一且出现了一些纠纷,法院还是很容易去判定的。现如今的民间借贷常常与担保纠纷、合伙企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烟家庭财产纠纷相伴而生,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例如,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放贷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借款的一方不认为他们将借来的财产用在了双方身上,还有一点是他们认为这些借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不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五)民间借贷从线下到线上的扩张人类在发展,科技在进步,现在的人们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只能手机的发展也给很多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其中就包含了覆盖全国的手机支付业务。如今的人们出门不需要带钱,只需要拿一部手机就好了,消费的话就扫一扫,钱就自动扣除了。手机支付的普及,也给现今的借贷行业造成一定的转型空间。以往只能面对面交易的现金或存款借贷,现在只需要一个手机就可以完成了。现如今借贷关系的建立不仅限于亲朋好友之间,也可能是陌生人或者陌生的企业。而与陌生人或者陌生企业的借贷行为,通常就是通过线上交易发生的。(六)从确定性向不确定性转变传统民间借贷中双方借贷纠纷往往比较单一、确定,一般多表现借款方拒绝或无法偿还借款,不存在复杂、隐蔽的借贷关系,而现如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虚增债务、恶意逃债等问题层出不穷。三、民间借贷的作用1.民间借贷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也对我国的金融行业有很大的影响。民间借贷出现冲击这传统金融的垄断地位,倒逼金融机构不断自我创新、完善,现在还促使了他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共同进步,共同盈利。2.民间借贷还很大程度上的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好转,更加有助于那些想创业的人们方便的筹备资金,成为中小型企业的救星。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己经超越部分国有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获得的。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后能够更好的更新设备、研发产品、调整产业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稳定发展。3.民间借贷还有助于国家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因为民间借贷可以贷款给一些生活存在困难的一些人们,让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这种借贷行为不仅平衡民间消费、缓解了生产急需,同时还有助于增进情谊、缓解矛盾.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了帮助。四、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在民法方面,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表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的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第122条、123条、124条等也别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款期限、违约金的支付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公司法》对民间借贷的内容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刑法方面,我国《刑法》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做了法律规定。2010年出台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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