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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14976181217_《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法律适用规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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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14976181217_《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法律适用规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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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法律适用规则浅析(20150740231聂倩文法学)【摘要】受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差异的影响,国际私法上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在各国国内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迥然各异。本文首先对涉外继承准据法选择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阐释,然后主要论述《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关于遗产继承准据法规则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认识到确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和“区别制”各有利弊、应当尽量协调二者的冲突,在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选择上应从多方面因素考虑,适当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最后,文章通过取《公约》之精华、补《公约》之缺陷,对我国立法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之准据法制度分别提出了完善意见。【关键词】涉外继承:涉外法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Abstract:Keywords:Foreign Inheritance;Foreign Legal Succession;Foreign Testamentary Succession;The Applicable Law;The HagueConven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Inheritance of the Deceased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国公民的足迹可以遍布世界各地,使得跨国民商事交流空前频繁,这导致公民死亡后可能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留下财产,但由于被继承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国籍又不一致,就会产生涉外继承纠纷。各国公民进行民事交往活动时不可避免会产生涉外继承关系,又因为各国规定了不同的继承法律制度,在涉外继承方面就会产生法律冲突。各国为维护本国公民利益,在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也主张由本国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另外,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解决的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继承权争议的问题,是各国关于涉外继承问题的核心矛盾。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阐释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接受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继承死者的财产以及与继承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序的总称①,是民事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中存在着各种法律冲突,这意味着各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存在矛盾。(一)涉外继承的含义和类型涉外继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三方面。其中主体是死者和继承人,客体是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是指被继承人的死亡或遗嘱的设立等。涉外继承可依照财产继承方式的不同分为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1.涉外法定继承首先,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继承事项,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或者其设立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部分。法定继承规定的内容包括遗产的内容和分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规则等事项。涉外法定继承就是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事项中,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遗产和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此外,法定继承还考虑到了继承人不愿意继承遗产的情况,此时由立法确定该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定继承称做无遗嘱继承,对其进行规定是为了适当限制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权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2.涉外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世时基于本人真实意愿并遵从立法要求对本人的财产和与继承相关的其他内容进行处理,对继承人范围、继承内容、制定标准等事项提前作出安排,这种无相对人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此时由继承人根据该遗嘱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并承继其权利义务。那么,涉外遗嘱继承就是指在合法的遗嘱继承内容里,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遗产和继承法律事实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是涉外因素的继承制度。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影响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德国、法国、日本等以法定继承为主要继承方式的国家也开始在立法上加强对遗嘱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制度的重视。(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1.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各国国内立法在由法律确定的涉外继承领域的规定矛盾重重,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部调整涉外法定继承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各国只能援引国际条约或本国国内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世界上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①章尚锦:《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9页。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适用制度存在“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划分。(1)“区别制”“区别制”做出了属于动产的遗产和属于不动产的遗产的划分,然后确定各自受支配的法律,动产适用死者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处地区的法律。®适用“区别制”的地区普遍做法是,动产受死者的属人法支配,不动产受被继承人所在区域的法律支配,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等国。但这些国家对属人法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方面又做了不同的规定:第一,动产受死者的本国法支配,不动产受不动产所处地区的法律支配。由于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了人的身份能力适用人的本国法,而动产与人常具有依附关系,所以涉外动产的继承也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对于不动产,适用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所处地区的法律,可以帮助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保加利亚等国主张这种做法。第二,动产由死者住所地的法律调整,不动产由其所处地区的法律调整。主张这种做法的英、美、法等国认为,确定涉外动产继承适用的法律时,应将连接点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尤其是死亡时的住所。(2)“同一制”“同一制”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完全视作一个整体,均受死者的属人法支配。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又在确定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时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属于动产的遗产和属于不动产的遗产,都能受死者的本国法支配。日本和德国等国认可这种规定。⑧第二,属于动产的遗产和属于不动产的遗产,都能受死者住所地的法律支配。瑞士、阿根廷和挪威等国承认这种做法。以上两种类型均是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第三,遗产一律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目前只有巴拉圭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①2.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1)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同一制”和“区别制”的区分。第一,“同一制”。采用“同一制”的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遗嘱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有效的,或者遗嘱的形式得到了被继承人所在地法的承认,遗嘱方式方为有效:其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立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果该法认为遗嘱方式成立,但死者立遗嘱时住所地区的实体规范认为其不成立的,该遗嘱方式有效。第二,“区别制”。将遗嘱划分为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前者可受死者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的实体规范、住所地区的实体规范或者惯常居所地的实体规范支配。不动产一律受其所处地区的实体规范支配。英国和日本等国对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规则采用“区别制”。(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能力是公民所拥有的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安置财产的能力和资格,与遗嘱能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之问题密切联系。但遗嘱能力不包括处分财产的能力。就遗嘱能力而言,很多国家基本上都是通过属人法进行规定的。⑧采用属人法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法律判断的国家存在着法律规定上的激烈冲突:第一,日本、波兰和土耳其等国主张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第二,阿根廷等国承认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被继承人所住区域的法律。第三,奥地利等国为了尽可能使遗嘱成立,认为可选择受死者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第四,《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可以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或者其本国法。第五,英美法等国采用“区别制”的方法对遗嘱的类型进行了分割,其中,分配动产的,受死者的属人法支配:分配不动产的,受其所处地区的实体规范支配。(3)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为了使遗嘱本质上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遗嘱内容的准据法进行明确。各国为了限制被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处分其财产的自由程度,严格规定了遗嘱内容及其法律适用,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适用立遗嘱人的国籍国法。具体又包括:受死者立遗嘱时国籍国的实体规范支配,受被继承人过世时国籍国的实体规范支配,受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支配。第二,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具体包括三种情况:适用被继承人所处区域的法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处区域的法律,适用遗嘱所适用的区域法律。第三,适用遗产所在地法,极少数国家如巴拉圭和一些国际公约采用此主张。第四,英美法等国主张采用“区别制”来确定遗嘱内容的准据法。处分动产遗嘱内容,要根据立遗嘱人当地的法律规定确定准据法,但不同国家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和死亡时的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处理。第五,适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被继承人在世时在特定情形下基于本人意愿决定继承的准据法。徐开墅、郭思水:《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论文集》,1984年,第119页。参见巫昌桢:《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6页。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51页。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趣研究》,高等教有出版社,2010年,第409页。2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4)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对此各国做了以下区分:前提是将变更或撤销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与遗嘱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有关遗嘱能力的法律内容进行比较,出现了二者相同、二者有差异和二者部分相同三种情形。(5)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规定遗嘱解释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极少。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遗嘱能力适用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并未单独制定实体规范。二、《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国际私法上继承领域的问题层出不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解决问题、缓解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助力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耗时数年详尽地研究各国关于继承的国际私法制度,对整个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刻而漫长的钻研,最终于1988年10月制定了《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下文简称《公约》),这部凝结了会议各成员国近20年心血的国际公约充分反映了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在继承国际私法规则上的协调。《公约》共有5章31条。®(一)《公约》中继承适用的法律《公约》第二章“适用的法律”规定了继承适用的法律:第一,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其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所在国国籍的,继承适用该国法律。第二,被继承人在惯常居所地所在国居住至死不少于五年的,继承受该国法律支配,但若死者死亡时与其本国法的关系更为紧密,受该本国法支配。第三,其他情形下受死者的本国法支配,若死者死亡时和其他某国的关系更为紧密,受该国的实体规范支配。此外,缔约国认为属于继承法支配的其他事项也可以用《公约》调整。⑦(二)《公约》法律适用规则的特点1.明确规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阐明继承准据法应该适用于:(1)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份额、死者赋予继承人的义务和其他继承权的确定:(2)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3)赠与物、特留份或遗物的返还或说明:(4)遗嘱的实质有效性;(5)对遗嘱处分的约束。另外,前款内容不妨碍缔约国认为属于继承法调整的其他事项适用根据《公约》所确定的法律。2.将被继承人惯常居所地和国籍两个连结因素并用《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这是法定继承的首位法律适用原则,表明《公约》采用惯常居所地和国籍并用的连结因素。当被继承人更换住所时,尚未到达新的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便死亡,利用《公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连结点的确定问题: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惯常居所时,利用《公约》可以确定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惯常居所。®3.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规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某一国法律,并且不将遗产所在地法列入适用范围。⑧《公约》第3条规定,对继承的规定可以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的规定,前提是被继承人必须在该地居住最少5年:若死者死亡时和别的国家关系更为紧密,受该国的实体规范支配。4.采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并同时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公约》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准予死者在世时选择自己的财产受哪个地区的继承法支配,同时又将选择之法律限定于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旨在防止当事人随意选择法律而意图规避法律:其次,将确定准据法的时间灵活规定为指定时和死亡时的时间,可以避免死者在世时选择与死者死亡时有关的法律时,又因为死者在世时变更了国籍或住所而使死者在世时之选择失去法律效力。再次,被继承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是明示的方式。⑩以上限制也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被继承人选择的法律是与继承人、被继承人和遗产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后,选择的法律必须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即选择一部法律针对全部财产。5.采用有限制的转致,但排除反致《公约》仅允许针对非缔约国的法律适用转致,对反致则持否定态度。第4条规定,若应受支配的实体规范是某一非缔约国的实体规范,而该国的准据法确定规则就整体或局部财产的继承指示受另一非缔约国的实体规范支配,且该另一国也受本国的实体规范支配时,那么该另一非缔约国的实体规范应予适用。第17条规定,《公约》中除第四条外,“法律”一词系指一国的现行法律,但不包含其冲突法规则。6.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公约》是关于自然人死后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公约:第二章“适用的法律”,规定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和继承准据法的具体适用对象:第三章“继承协议”,规定继承的实质有效性、撤销和效力:第四章“一般条款”,规定公共秩序原则、信托法律适用的例外、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第五章“最后条款”,规定《公约》的加入、生效等附属问题。⑦《公约》第7条第3散规定,第2款的规定不妨碍在缔约国境内就该国认为属于继承法支配的其他事项适用根据《公约》所确定的法律。金宁:《从<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看涉外继承准据法》,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5月1日。《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支配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不考虑这些财产所处的地区。《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律必须是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该国的惯常居所地法。@《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第1款的指定应在符合遗产处分方式要求的声明中明示,由所指定的法律确定指定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有效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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