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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法律义务_原文对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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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论文检测系统VIP PAPER CHECK SYSTEM论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法律义务【原文对照报告-大学生版】报告编号:1793cd7a6ce3a62检测时间:2021-05-2321:03:18检测字符数:16904作者姓名:李容韵所属单位:西南大学(教务处)全文总相似比复写率他引率自引率专业术语检测结论:11.24%3.51%7.73%0.0%0.0%其他指标:自写率:88.76%高频词:服务,政府,合同,义务,购买典型相似文章:无指标说明:复写率:相似或疑似重复内容占全文的比重引用他人的部分占全文的比重自引率:引用自己已发表部分占全文的比重写率:原创内容占全文的比重典型相似性:相似或疑似重复内容占全文总相似比超过30%专业术语:公式定理、法律条文、行业用语等占全文的比重总相似片段期刊:26博硕:7综合:6相似片段:60外文:0自建库:0互联网:21检测范围:中文科技期刊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文主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特色数据库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主要会议论文特色数据库港澳台文献资源外文特色文献数据全库维普优先出版论文全文数据库互联网数据资源/互联网文档资源高校自建资源库图书资源古籍文献资源个人自建资源库年鉴资源IPUB原创作品时间范围:1989-01-01至2021-05-23维普论文检测系统VIP PAPER CHECK SYSTEM原文对照颜色标注说明:■自写片段■复写片段(相似或疑似重复)口引用片段(引用)■专业术语(公式定理、法律条文、行业用语等)论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公法义务李容韵西南大学含弘学院,重庆400715摘要: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效率、公平等价值追求,各层级规范中关涉合同主体公法义务之规定,及纯粹私法义务抑或传统行政责任之供给不足,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应承担公法义务。在合同业已融贯公法元素的语境下,行政主体应担负监管义务、担保义务、补偿义务等公法义务,私主体则应承担信息公开义务。可通过建立政府行为权力清单制度、依据服务公益属性区分规制力度、针对合同主体进行双重规制等路径,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之公法义务。关键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公法义务:合同制治理On the Public Law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Contracts of SocialPension ServiceLI RongyunHanhong College,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PR ChinaAbstract:Based on the value pursuit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efficiency,equity,etc.,theprovisions of the public law obligations of contract subjects in various levels of norms,and theinsufficient supply of pure private law obligations or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thepublic law obligations of the subjects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contracts of social pension serviceare required.In the context where the contract has integrated the elements of public law,governments shall bear the public law obligations such as supervision,guarantee and compensation,while the private subject shall undertake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obligationsabove can be achieved via establishing the government power list system,distinguishing theintensity of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attributes of welfare,and implementing dual regulation forcontract sub jects.Key Words:Government Purchase;Pension Service Contract;Public Obligation;Governance byContract引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引下,西方各国逐步推行政府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催生出“合同制治理(governance by contract)”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I]在此种模式下,“公共服务的生产由公共部门转移到私人组织或公共部门的附属组织,同时保留政府等公共部门对具体服务项目的指导、评估和控制权力,并通过竞争投标程序来保证公正和可问责性”。[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便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3]及至社会养老领域,则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群团组织,将适合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现行各类由财2维普论文检测系统VIP PAPER CHECK SYSTEM政支出安排的养老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4幻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截至2020年12月1日,地方政府已发布涉及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规定共计36部。[5]伴随此种养老服务提供模式的逐步普及与深化,值得检思的迷雾或将不断浮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受民法合同原则之调整,[6]但却以公共服务为合同标的,若以纯粹的民法义务对其进行规制,是否具有正当性根基,又能否满足现实需求?合同主体会否因合同标的之特殊性而担负相应的公法义务?该公法义务之主体、内容是否具有特殊性?上述诸多学理追问与现实困境,即为本研究问题意识之缘起。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的规范运转与立法建构均需理论上的指引。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乃社会福利供给在公私合作领域的重要实践,契合着当代行政改革之良治(good governance)、限权、合作的价值取向,[7]并将以其高效、专业的服务效果而得以长期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系此契约治理的运行依据,其合同主体之义务的确立保障着服务内容的明晰与服务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此类合同主体之义务的属性与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乃极为必要的。本文拟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立足于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之义务的理论疑义与现实需求,厘清合同主体公法义务存在之基础,由此展开对于此义务主体及义务内容的分析,进而探寻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公法义务的实现路径,以期为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立法提供参考。一、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公法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义务,意味着“应当”和受拘束,“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规范被要求从事特定的行为即作为、容忍和不作为”。[8]义务并非私法“专号”,而为公法私法之共有现象。因而,义务有公私之分。其中,公义务与公权利相对应,由公法加以规制。[9]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之公法义务,基于其价值、规范及事实层面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而得以成立。(一)价值基础1.公民基本权利、个人尊严之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合同的合同标的即为社会养老服务,系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社会保障而言,其以人道主义、人权保障、公平、社会本位为出发点,[10]目的在于实现公民之个人尊严与基本权利。而社会养老服务,则以当下及未来之老年人群体为服务对象,以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福利性政策措施、设施和服务,[11]意在确保老年人作为公民之尊严的基础上,实现其物质帮助权等基本权利。然而,公众对社会养老等公共服务存在“依赖性”,即不借助公权力,公众无法自力获得。[12]因此,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即便以契约手段运作,其仍需在公权力的施行和保障之下运转,不得“缺席”。而公权力之运行,必然要求公权力机关义务及责任之承担。2.公共服务之效率追求公私合作的价值在于公、私主体优势及资源之整合,此中公主体掌控公权力、财政资金等行政资源,而民营组织则引入人力、技术、私有资产等社会资源。[13]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的主要出发点,乃借助私主体的专业设施、管理及技术人员,弥补政府专业性之不足,以此改善政府绩效、降低养老服务成本、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即提升公部门的养老服务供给效率。此时,“借助契约,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直接提供服务,市场得以介入其间”。[14]然而,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同样包含信息不对称、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可度量性”较低、竞争有限等问题,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供给市场的不完善性。[15]故而,基于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之价值取向,政府应予介入或干预,并因此承担相应公法义务,从而确保养老服务质量,保障充分的市场竞争,降低市场和企业运行之成本。3.公共服务之公平性确保于服务对象而言,某些省市在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规范性文本的制定中,明确划定可以申请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如《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便将申请服务群体确定为60周岁及以上的城市散居特困老人、城市失独老人、城市低保对象、城市高龄老人等。此种划定,便“首先在于公平性的确保而非市场选择问题”。[16]于服务提供商而言,当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出现时,私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需要行政主体发挥其市场调节职能,确保私主体平等参与竞争。(二)法律基础我国《宪法》第45条自根本法意义上赋予公民获取养老救助、帮扶之权利,系公民养老权之宪法依据,亦为国家、社会在养老事务中担负公法义务之宪法依据。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部分,重申了老年人之获得物质帮助权,并明定了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提升老年人生活条件的职责,以及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应共同担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责任。该法第三、四章,则分别规定了国家救助、供养、护理、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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