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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赁合同中租赁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以施甸县县委综合服务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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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赁合同中租赁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以施甸县县委综合服务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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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820商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修改意见:1、文章格式不规范2、上一稿提出的问题并未完全修改3、按照批注内容认真修改。马嘉2018年3月28日题目论租赁合同中租赁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一以施甸县县委综合服务楼与张杰、薛海峰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姓名13610219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教师马嘉目录摘要一、案情简介以及争议焦点分析…1(二)租赁权转让的特征.2(三)租赁权转让的性质…2(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租赁权转让是否有明确的规定.35(一)明确租赁权转让的法律规定..5五、关于本案的分析与结论111213Abstract............14Key words.................14151论租赁合同中租赁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一一以施甸县县委综合服务楼与张杰、薛海峰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摘要:我国合同法对租赁权合同关系作了专章规定,但对租赁权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由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租赁权转让的行为大量存在,因此,掌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租赁权转让,就本质而言,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租赁权利转让方式。该论文主要是以原告施甸县县委综合服务楼诉被告张某、薛某违反租赁合同租赁权的转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一案为例,深入研究租赁合同中租赁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以及租赁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关键词:租赁权转让:租赁权转让与转租的区别;租赁权转让制度的完善:我国租赁权转让制度的立法现状即存在缺陷:转租一、案情简介以及争议焦点分析原告施甸县县委综合服务楼和被告张杰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楼门面房租赁给被告开饭店,合同期限为八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每月租金3000元,春节放假一个月免收租金即每年按11个月收取租金。若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违约金2万元。被告张杰租赁经营两年后,于2007年6月末将承租的饭店转让给被告薛海峰,薛海峰一次性给付张杰12万元,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此后,被告薛海峰直接向原告交纳了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的租金3300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的租金66000元,被告薛海峰未予交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两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租金66000元、违约金及将租赁的饭店归还原告,并终止门面房租赁合同。被告张杰辩称:其已将承租的饭店转让给薛海峰,应由薛海峰向原告交租金,原告应当向薛海峰主张权利。被告薛海峰辩称:租赁合同是张杰与原告签订的,欠租与自己无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一:转让人张某与受让人薛某之间是否形成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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