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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干预行为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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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干预行为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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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MPA教育中心专业名称:公共管理学位类别: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填表日期:新疆大学研究生院制论文题目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干预行为的优化1、选题目的、意义。(1)选题目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我国土地第三次重大改革,将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村进一步分工和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本文的研究内容: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与政府干预进行分析,主要从农村土地流转概述、政府干预概述、两者的相关性探析三方面进行:其次对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的行为进行分析,主要从山东省17地市、不同地理区位的土地流转政府干预行为着手,分析几种典型模式,总结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干预的失范分析和失范危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2)选题意义理论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可见,积极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违背农民意愿和损害农民利益、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等问题。为此,应当优化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的行为、优化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的定位。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基本职能是为流转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和运作规范,以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但事实上产权很难完备,产权的残缺一方面是由于成本收益比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家的干预和管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积极介入土地流转,甚至取代流转主体进行经济活动,以致侵犯农民权益。实践意义: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政府起了主导性的作用。如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为农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发展效益农业的战略措施,提出土地流转的工作目标:有的基层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村干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责任制、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挂钩:有的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反租农民的承包地,成立“土地信托中心”或“土地储备库”:有的还成立了中介组织,负责土地需求信息的发布、项目的推介、土地经营者的选择、土地租约条件的谈判、合同的鉴证及农民与土地经营者利益关系的调节。2、国内外研究综述及本人对综述的评价。(1)国外研究现状由于各国土地制度、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外更多的研究是从制度。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展开的。Randal1G、Holcombe在《The New Urbanism Versus the Market Process》中表示,产权制度的出现和产权的界定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明晰产权、完善权能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必须要解决的难题。Alpana Sivam (Constraints affect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urban residential landmarke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 case study of India》中表示,提出政府干预会影响土地市场,导致土地市场的低效率和对穷人的歧视,主张改革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认为好的土地交易管理须具备完善的制度体制。towards understanding》中表示,认为政府也存在失灵现象。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现代化政治体制中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时出现浪费和滥用资源现象,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超过正常水平,政府的活动及干预措施处于无效状态,甚至作出错误的决策。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四大部分:公共决策的失误:政府的寻租:政府的扩张: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化。(2)国内研究现状方文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环境、农户行为和机制创新》中表示,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可见,积极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冯兆卿在《我因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职责分析》中表示,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条件。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满足宏观经济基础(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的总体约束下,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行,还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农村人口中的恩格尔系数应在45%以下:农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例小于10%:农村经济中的非农劳动力的数量大于50%:农业种植结构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参照世界银行设计的推进土地流转的标准,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10个省市相应的6个指标的平均值中,只有“农村经济作物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一项达到了世行标准:全部满足世行标准的只有北京市和上海市,其他一些发达的省市只有部分指标值满足世行标准。王家庭,张换兆在《中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制度创新》中表示,集体主体产权不清与产权残缺,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难以保障,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寻租的空间。这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土地产权残缺,农民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力。尽管国家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法律形式赋子农民长期的保障权,但实际上农民并没有真正享有承包土地的充分处分权,只能依据承包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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