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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研究一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摘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关于此类诉讼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本文尝试在对此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进行剖析,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能有所帮助。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附带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赔偿损失:一、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自建院以来,始终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侧》的规定,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可引起医源性细菌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的污染,存在细菌传播的隐患,存在重大污染风险。2015年11月18日,江源区检察院向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江源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江源区中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但江源区卫计局并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制止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16年2月29日,白山市检察院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限期对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7月15日分别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和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行政判决确认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民事判决判令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一审宣判后,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源区中医院均未上诉,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三)优势及意义本案是基于环境污染引发的检查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人民检察院依法创新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方式,积极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并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白山市人民法院采取了行政公益诉讼于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分别裁判的方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将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发表一间的权利,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确定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的民事责任。通过附带诉讼的方式,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从而增强司法判决权威性。二、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全面分析,笔者将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或食品药品安全受到威胁,侵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且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者前提行为,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未能得到纠正,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查机关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又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因此其必须既符合提起一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同时又分别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一)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备与提起一般的附带诉讼相同的条件1.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诉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是提起附带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本案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可以发现,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可归为两类不同的诉。一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即公益诉讼人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以及其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诉:另一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即公益诉讼人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诉。2.两种诉之间存在关联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内在的、紧密的,才有一并审理的必要。但是如何理解关联性,观点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这种关联性体现在行政诉讼及其相关民事诉讼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并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本案中江源区卫计局在在江源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江源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民事侵权行为。且在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依法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江源中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检察建议后,依旧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说,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造成了江源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存在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两种诉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3。两种诉之间存在主从关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两个诉有主从之分,行政诉讼处于主要地位,民事诉讼处于附属地位,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主体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附属诉讼。本案原告提出的三项具体诉讼请求,也体现了该案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第一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以及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争议,将第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作为附属争议一并解决。4.两种诉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可分的,既可以一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单独审理,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起附带诉讼。在本案中,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各自独立的,可以分开审理,只不过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法院对这两种诉一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二)同时满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1.公益诉讼人只能是人民检察院由于此类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故起诉主体必须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因为此类诉讼是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诉,附带解决民事公益问题,因此起诉主体应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为准,即人民检察院:且人民检察院也同时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此类诉讼只能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任何其他主体均无权提起此类诉讼。本案中,作为公益诉讼人的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完全符合此类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条件。2.有各自明确的被告此案中,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列出的第一被告是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去,第二被告是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江源区卫计局作为对医疗机构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其对江源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其作为第一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江源区中医院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此诉状中没有将江源区中医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三人,明显不妥。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人)即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的诉讼地位。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无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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