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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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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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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摘要:之所以船舶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着竞合的条件,主要是因为二者都不以占有船舶为要件。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及优先性,威胁着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文章试分析船舶优先权同船舶抵押权竞合与利益冲突的实质,并以船舶抵押权的保险制度为切入点提供平衡二者冲突的解决办法。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竞合冲突保险目录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2(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2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2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二)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2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22.船舶抵押权的特征…3(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联系2.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二、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竞合与利益冲突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冲突的解决之建议(一)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计入手解决二者冲突…5(二)从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入手解决二者冲突…6参考文献…7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起源于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制度。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催生出了许多现代海商法制度,船舶优先权也是其中之一。船舶优先权制度始于海上商业习惯做法,而有关于其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之后又主要在英美法系中逐步得到完善。但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立法回避的态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也同样只以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而没有具体对其内涵进行解释。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国内外专家的主要研究理论,认为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法定性。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够由当事人约定。(2)秘密性(非公示性)。船舶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但却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无须以登记或占有作为要件,第三人也不得以其不知其存在为由进行抗辩。(3)追及性。船舶优先权出现后,船舶标的物就拥有了这一权利,而且不会随着船舶所有权的改变而改变。但是,一旦船舶进行拍卖,那么,相应的权利也就随之消失。(4)优先性。船舶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5)期限性。基于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与追及性,在短时间内,随着船舶优先权的取消,将会最大程度的降低船舶的负担。在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够随意中断。(6)程序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司法扣押后进行司法拍卖。(二)船舶抵押权的含义与特征:1.船舶抵押权的含义:有学者认为,船舶抵押权产生于早期的冒险押船借贷,而在海上运输不再被视为是一项冒险活动的现代,船舶抵押权对于保障有关债权人的权益、鼓励建造船舶、开展航运、发展对外贸易也有着积极地意义。从主体上来讲,船舶抵押权的主体可以具体分为船舶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船舶经营人几种。其中,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回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帕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D.R.Thomas,Maritime Liens,London Stevens Sons,1980,p.11.张挥著:《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船帕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屣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主要是指船舶所有权的拥有者。此外,船舶抵押权的客体目前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我国《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拥有抵押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正在建造中的船舶是否能够成为抵押权的客体,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2.船舶抵押权的特征: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六点:(1)从属性。船舶抵押权以及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中,船舶抵押权处于从属的位置。(2)不可分性。在船舶抵押权中,如果债权没有全偿还,这时,作为船舶抵押人,就应该按照船舶的全部行使相应的权利。(3)物上代位性。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应该要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之上。5(4)优先性。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受偿,但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5)行使方式的限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在各国法律中略有不同,而在我国,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扣押并依法拍卖船舶行使船舶抵押权。(6)追及性。在抵押过程中,无论被抵押的船舶最终归谁占有,船舶抵押人都能够行使其权利°。我国海商法直接规定该种转让行为无效。(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联系:(1)主体、客体大体相同。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都是将海事债权人作为权利的主体,将船舶作为权利的客体。但二者之间也略有不同,船舶优先权的主体相较于船舶抵押权的范围更小,仅限于一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人?。(2)标的相同。在我国,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均以船舶为标的,有些国家的标的也包括运费及附属利益。(3)二者都具有优先性以及从属性的特点。但是,与船舶优先权相比,船舶抵押权的清偿次序要在船舶优先权之后,当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清偿次序。(4)产生的基础有一定相似性:无论是从船舶的建造、还是从船舶的购买方面,在不同的过程中,都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而船舶本身价值高,用其作担保最为省钱、便捷。同时,海上运输流动性极大,范围涉及全球,在这种情况下,也对于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予以海。《中华人民共和回海商法》第二十条赦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帕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帕转让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1-5款(一)船长、船贞和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页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帕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搬付请求:(四)海雄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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